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国家劳动总局实施细则》、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496号《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探亲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1]130号《陕西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符合探亲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及相关待遇。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填写职工探亲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相关下载”中下载),需填写表中前三行内容,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
2、将填写好的表格报人事处劳资科审核、盖章。(表中“申请人工资情况”由人事处填写)。
3、将往返车船票按要求另行粘贴好后在财务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