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秩序。
第一章 工作考勤
第三条 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学校在岗教职工(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考勤方式
(一)教职工按学校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考勤实行签到制。
(二)教职工分为坐班制和非坐班制,均要考勤。坐班制教职工按每个工作日实行上下班签到;非坐班制教职工除每周三工作例会考勤外,还包括按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学校或本单位(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及集体或其他公共事务活动。
(三)因工作需要外出从事科研、调研等活动的,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国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的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接收单位的工作纪律进行考勤;国内外学历提升的,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接收单位的学习纪律进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管理
(一)学校实行两级考勤管理,各二级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人事处作为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单位(部门)考勤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并受理投诉及相关制度的制定。
(二)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汇总、统计、报送、存档等考勤管理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应采取电子签到方式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签到考勤。
(四)考勤实行日考勤、月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各二级单位(部门)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人事处。考勤汇总表(含二级单位(部门)内部使用的请假审批表)需经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发放、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勤监督
学校人事处负责各二级单位(部门)考勤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在学校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销假、续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请假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15天以内(含)由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15天的需经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
(2)处级干部(含二级单位助理)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的相关权限执行。
(3)校级领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发两小时以内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对因突发疾病或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未经批准不得先行离岗。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工)伤假等。
(一)事假及期间待遇
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所聘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40%,下同。);超过请假期限的,停发绩效工资。其他事假一个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至10个(含)工作日的,当月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基础补贴(所聘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下同。)按70%计发。
(二)病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2.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的,工资待遇照常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基础补贴按70%计发。
3.教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治愈后拟上班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校医院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上班。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含)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4.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病假的,顺延见习期。
5.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属伤病休假的,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6.病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三)婚假及期间待遇
1.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结婚,婚假3天。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如未央区中医医院等),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3.婚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四)产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教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院机构,如未央区计生服务站等),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难产或者实施刨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休产假98天。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4.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的,顺延见习期。
(五)丧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需料理丧事者,给予丧假7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3.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六)探亲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
2.已婚教职工在校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婚后第2年开始享受。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假期不超过30天(含),且不能超过学校寒暑假规定的天数。
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假期不超过20天(含);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假期不超过20天(含)。
4.见习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
5.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七)公(工)伤假及期间待遇
教职工因公(工)负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九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 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违纪追究
第十一条 教职工考勤违纪包括: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教职工无故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第十三条 旷工
1.旷工是指教职工无故不到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
(2)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3)超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返回工作岗位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各二级单位(部门)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4)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不能到岗工作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者;
(6)一个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
2.待遇。
一年内旷工1-2个工作日,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15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未解除聘用合同,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假借病假名义从事其它活动,一经查实,请假期间视为旷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扣回请假期间全部工资。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办法。对于考勤工作不认真、越权审批、漏报瞒报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考勤第一责任人所聘岗位全年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的10%,取消本单位(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人事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学期对全校二级单位(部门)考勤及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并与二级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工资挂钩。
第五章 投诉和受理
第十七条 考勤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个人或单位(部门)如对上报的考勤结果有异议,可向人事处进行投诉。
第十八条 人事处在接到投诉后,进行查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或单位(部门)回复受理结果。被投诉人如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及相关规定》(陕科大校字〔2008〕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