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在国内外一流大学攻读学位,提高师资队伍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科大党〔2010〕5号)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坚持“全面选拔、重点培养、整体提高”的工作原则,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国内外一流大学攻读学位,全面提升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
第二条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质量”的工作原则,以提升学历层次为手段,实现师资队伍科研和教学能力的整体提升,促进内涵式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教师学历提升是指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参加统招考试以在职或全日制脱产的方式攻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或者被培养单位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单证博士”)。
第四条对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思政教师的学历提升由学工部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师资队伍现状及教学计划安排,制定选拔细则,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教师作为“学历提升计划”的培养人选。培养人选在报考前,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鼓励并支持教师在规定的年限内攻读学位,其中攻读硕士学位的,国内不超过3年,国(境)外不超过2年;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文社科类专业不超过4年,自然学科类专业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从获得入学资格之日算起。
对于超过年限规定的取消资助资格;对于三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另外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第七条根据培养单位的学科层次水平,学校对进行学历提升的教师提供以下支持:
一、在本校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培养费用的30%。
二、在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高校或所学专业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为前50%的培养单位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培养费用的80%。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另外奖励一万元。
三、在“211”高校或所学专业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为前30%的培养单位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全部培养费用。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另外奖励三万元。
四、在“985”高校、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所学专业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为前10%的培养单位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全部培养费用。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另外奖励五万元。
五、对于单证博士,按照以上标准的60%发放培养费及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提供的培养费用按教师实际支付的学费等额计算,其中,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学历提升的按国内同层次高校的学费标准等额计算。
第九条为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学历提升,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项保留津补贴)作为专项培养费用按月发放。
第十条学习期间的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本校进行学历提升的,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与其他在岗教职工同等对待。
二、在外单位攻读硕士学位的,免除第一年所聘岗位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在读年份视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确定并发放绩效工资。
三、在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的,免除前两年所聘岗位的教学工作量;第三年、第四年的教学工作量按岗位任务的50%考核;其他在读年份视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确定并发放绩效工资。
四、岗位绩效工资作为专项培养费用按月发放,对于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停发或扣发下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学习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不变,由学校和个人按在岗职工同等比例按时缴纳。
第十二条对列入学校支持计划并在规定年限内取得学历及学位或学位(限单证博士)并按时回校工作的,凭学历及学位证书或学位证书(限单证博士)享受学校以专项培养经费形式发放的培养费和奖励。同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并享受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三条对于必须脱产且调转人事档案的,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教师签订培养协议,培养协议应约定学习形式、学习期限、资助金额、服务期限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教师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培养单位取消学习资格的,学校取消一切培养支持措施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教师在取得学位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对违反本办法及培养协议约定内容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及培养协议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提的“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学科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提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是指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且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境)外高校。
对“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认定由人事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认定,对达不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标准的国(境)外高校,按 “211”高校或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范围内高校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对于未列入资助范围的其他培养单位,由教师本人所在单位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层次水平提出初步鉴定意见,人事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学历提升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限为八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限为六年。在校期间,教职工外出进修或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服务期顺延。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学校将索回资助的培养费、奖励、以及学习期间以专项培养费形式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现有在读的专任教师除享受同等的工作量减免政策之外,在本办法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学位的,按本办法予以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处级以上干部(含二级单位助理)报考前,须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