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切实加快我校高质量师资队伍培养步伐,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养目标
本办法面向我校专任教师,旨在通过国(境)外访学、国内访学、博士后研究、企业工程实践等校外培养形式,开拓教师教学科研领域,追踪学科发展前沿,促进教师的人文素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对外交流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切实提高我校师资队伍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条 培养方式
一、国(境)外访学
(一)国家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其他部委资助的教师公派项目。
(二)学校公派。学校根据国(境)外高校邀请函,选派教师赴国(境)外高校开展科研工作。
二、国内访学
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教师赴国内一流大学开展科研工作。
三、博士后研究
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可申请开展“211”及以上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企业工程实践
学校选派一定数量教师赴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进行工程实践,或以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项目为平台,鼓励校企合作项目成员,赴企业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条 经费支持及保障
教师培养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福利照常发放,学院(部)不做教学工作量要求和考核,科研工作量按照岗位要求考核,科研超绩效奖励根据学校和学院(部)规定执行。具体培养经费支持如下:
国(境)外访学教师应积极推进与国(境)外高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关系,承担一定国际交流工作任务,为相应学科高层次人才引进搭建平台。国(境)外访学期限一般为1年(1年以上单独议定),经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公派
对国家公派全额资助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国家公派差额资助项目,学校补足差额。学校对选派人员发放生活补助10000元/年。
(二)学校公派
对学校公派项目,学校资助培养费、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共计40000元。学校对选派人员发放生活补助10000元/年。
学校资助选派人员培养费、生活补助和交通费。生活补助(含住宿)标准为省外20000元/年、省内标准根据访学高校具体位置确定(不超过10000元/年)。学校每年资助两次往返交通费(不含西安市内交通)。
对“211”及以上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或其联合培养工作站录取的进站博士后,两年内完成出站任务,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一)学校选派需要晋升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以及校聘“青年拔尖人才”和“高水平博士”参加暑期工程实践。时间为1个月,学校资助选派人员生活补助和交通费。生活补助(含住宿) 标准为省外6000元、省内3000元、西安市及咸阳市2400元。学校资助一次往返交通费用(不含西安市内交通)。
(二)学校选派教师赴企业工程实践,或教师赴企业深入开展与已经立项的横向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培育较大资金横向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学校鼓励教师加入团队以项目合作方式进行企业实践。时间分为半年期和一年期两类,学校资助选派人员生活补助和交通费。生活补助(含住宿)标准为省外20000元/年、省内标准根据企业具体位置确定(不超过10000元/年)。学校每年资助两次往返交通费(不含西安市内交通)。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计划参加培养进修的教师,向学院(部)提交申请书。
二、各学院(部)按照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发展要求,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选派进修规划和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要,择优推荐责任感强、教学科研能力突出且具有创新精神的教师参加培养进修。
三、各学院(部)与培养教师签订培养计划和任务书,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四、培养教师在培养期间应定期向学院(部)汇报培养进展情况,学院(部)安排人员负责与培养教师保持联系。
五、培养项目结束后,各学院(部)负责安排培养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成果交流,面向学院(部)或相关学科领域教师及研究生做学术报告。培养教师向学院(部)提交一份培养报告及科研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人事处。
六、培养期结束后,培养教师凭有效票据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五条 培养成果奖励
为鼓励学院(部)在师资队伍培养方面的成果培育,学校对取得突出业绩的学院(部)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培养期间至回校3年内,培养教师获批国家级科研课题(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学校按照3万元/项奖励所在学院(部),用于发放学院(部)管理奖励及其它事务性奖励。
二、培养期间至回校1年内,培养教师与企业签订20万及以上科研项目,学校按经费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所在学院(部),用于发放学院(部)管理奖励及其它事务性奖励。
第六条 费用报销
培养教师的工资及福利按照《2011年陕西科技大学两级财务管理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学校、学院(部)文件执行。交通费按照《陕西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代管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资助费用在培养结束回校且成果验收合格后发放。
第七条 违约赔偿
未经学校同意,培养期满未按时回校者或回校工作未满5年以上者,学校将索回培养期间资助的培养费、奖励、生活补助、交通住宿费以及以专项培养费形式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等。
第八条 附则
一、对轻工、材料、环境、食品、机电、电信、化工等学科高水平博士及以上人才,仅支持到国(境)外访学。
二、原则上每名专任教师5年内可申请一次国内或国(境)外研修访学培养项目。
三、学校鼓励教师经学院同意、人事处审批后,利用个人科研经费开展3-12个月的短期国(境)外访学, 访学期间学院(部)不做教学工作量要求和考核。
四、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