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一年来对缓解我校部分其他专技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紧缺的现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事代理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科技大学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用>》(陕人发〔2000〕11号)、《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通过人事代理方式进入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事代理制,是与校内现行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体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是学校通过岗位聘任、按聘用合同关系进行管理的一种用人机制。在适应现行事业编制管理要求的同时实行人事代理制,是为了满足学校对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学校向校内各单位下达的编制数包括事业人员编制数和人事代理人员编制数。校内各单位(一般应为缺编单位)因工作急需可提出申请招聘人事代理人员。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期内学校依据聘用合同维持或调整与代理人员的聘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聘期结束或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条件
第五条 应聘代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敬业爱岗;
3.与所聘岗位专业对口,身体健康;
4.应具备普通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本科要求毕业于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及以上层次高校或与岗位专业要求相符的专业性院校),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对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专长的也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及本科毕业学校要求;
5.具备《陕西科技大学首次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拟聘岗位的上岗条件。
第六条 学校急需的个别岗位或因人才市场供需关系紧张造成短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代理人员,其招聘条件参照第五条规定可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工作的各方职责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含校人才交流中心)和校属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别为各层次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八条 校人事处(含校人才交流中心)职责:
1.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报到手续的办理;
2.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时间从校财务提取人事代理费支付给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出具以代理人员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3.对用人单位在聘用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
4.办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5.根据工作需要及代理人员的表现和业绩,协助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为代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的确定与行政职务晋升、业务培训等事宜;
6.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第九条 校内用人单位职责:
1.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代理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工作,负责代理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2.根据《陕西科技大学首次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代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及推荐等工作;
3.负责协助办理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续聘、解聘、终止聘用等书面意见;
5.为代理人员建立考核、技术等档案材料;
6.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
第十条 代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按聘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考核、考查等。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及聘用
第十一条 代理人员的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用人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需要通过人事代理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的,于每年九月份向学校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代理人员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核准的用人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招聘;
3.学校人事处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
4.学校成立人事代理招聘工作小组,制定招聘程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辅导员的人事代理招聘工作机构、招聘条件及招聘程序由党委参照第五条、第六条及本条上述规定精神另行确定;
5.代理人员与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十二条 代理人员的首次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代理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内,用人单位对代理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决定继续执行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及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进行岗位聘用并将聘任结果报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
2.用人单位制作岗位说明书并报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备案。岗位说明书视为岗位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作为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考核的依据;
3.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将岗位聘用结果报各系列岗位聘用小组审定;
4.人事处根据审定结果与代理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及《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办理其他相关聘用手续并确定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期内,因代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等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由代理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岗位聘用小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及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研究是否变更,如同意变更,应将意见报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人事处报各系列岗位聘用小组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及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 代理人员应当在聘用期限届满三十五日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意向的书面申请。超过期限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视为代理人员无意续聘,学校按合同终止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人员提出续聘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单位实际及代理人员考核结果,向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是否续聘的书面报告,并告知代理人员。
第十六条 聘用期内,如有本办法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岗位聘用合同书》及《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代理人员首次聘用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中包含试用期六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九条 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代理人员:
1.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要求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4.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违反学校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职业道德以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8.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9.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
1.聘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又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被调整或用人部门被撤销、解散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人员可以与学校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代理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代理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校人才交流中心将其代管的人事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解除或要求代理人员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代理人员按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合同期内,当事人双方合同主体资格丧失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的,代理人员应于十日内到校人才中心办理转往代理机构的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符合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学校根据代理人员在校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代理人员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学校每工作一年,支付其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代理人员在学校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违约及其处理
1.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期内,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一万元(工作不满一整年的,按未满一整年计算);
2.凡经学校或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签订有其他合同的,其违约赔偿按学校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及所签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3.代理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移时,应缴纳违约金。不缴纳违约金擅自离岗者,由校人才中心将代理人员关系转回代理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申诉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对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晋升、职称评定、职务变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代理人员所聘岗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期中考核的时间、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作为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届满前两个月,用人单位须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优秀或称职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经学校和代理人员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七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及发放办法
第三十二条 聘用期间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薪酬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结合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职务或技术等级,按照同岗同酬的原则确定。聘用期间代理人员参加各用人单位的岗位聘任,享受所聘岗位的绩效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按照陕西省规定,根据学校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其中个人缴存部分由代理人员本人承担,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支付,如用人单位属学校独立核算部门的,其费用中单位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进入我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由学校统一托管,管理费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可根据学校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房源实际条件租住宿舍,不参加学校集资建房。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代理人员可参加学校集资建房。
第三十六条 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校接受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按陕西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参加干部聘任,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人事代理人员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代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参照学校在编在职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报酬及社会保险、人事代理费用的支付按以下条款执行:
1.校属各教学单位所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从本单位人员经费中支出。应由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人事代理费用由学校支付;
2.机关及教辅单位所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应由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人事代理费用由学校支付;
3.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所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的各种费用由本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 各用人单位所聘用的代理人员的工资发放,由各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单列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学校财务,具体发放办法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经本人申请,在符合陕西省人事、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内,学校根据整体人员状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可将人事代理人员转为事业单位编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目前外聘的劳动合同制用工(即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